贛科規〔2021〕3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能力,現將修訂后的《江西省科技廳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西省科技廳
2021年4月29日
江西省科技廳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保障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8〕37號)、《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國發〔2018〕25號)、《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加快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贛辦字〔2019〕40號)等有關規定,現結合項目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科技計劃項目,是指由省級財政資金資助并由省科技廳批準立項,在一定期限內實施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于省科技計劃中的基礎研究計劃、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技術創新引導類計劃、基地和人才計劃等各類項目的申報、立項、實施、驗收、績效評價和監督等項目管理工作,其他采用因素法切塊下達及后補助等方式資助的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項目管理應當遵循“權責清晰、程序規范、客觀公正、監督有力、績效明確”的原則,努力構建和形成科學、規范、高效、誠信的科技管理體系和機制,充分發揮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不斷提升科技創新效率,為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戰略支撐。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項目組織管理主體包括江西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項目推薦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參與主體包括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及評審咨詢專家。
第六條 省科技廳是省科技計劃項目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訂有關計劃項目管理制度;
(二)編制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確定年度支持重點領域和方向;
(三)負責計劃項目立項、調整、終止和撤銷管理;
(四)確定承接項目具體管理工作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并對其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組織開展項目年度與中期管理、驗收管理和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統計、檔案管理;
(六)負責組織開展項目科技報告管理工作,推動項目成果的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
(七)負責組織開展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及參與主體的科研誠信審查;
(八)協調處理項目管理中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七條 項目推薦單位是各地、各部門的項目主管部門,包括各設區市科技局、省直管縣(市)科技局、贛江新區創新發展局、南昌國家高新區管委會以及省直有關部門和經省科技廳批準的其他單位等,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省科技廳及其授權或委托的專業機構組織開展本地區或本部門(單位)項目管理工作;
(二)負責組織審核、推薦管理范圍內的項目申報;
(三)負責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填報項目任務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科技報告、年度報告、驗收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
(四)負責督導項目承擔單位按時啟動和實施項目,對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根據項目執行情況提出項目調整、終止及撤銷建議,督導承擔單位執行調整、終止及撤銷工作;
(五)負責協調、處理、上報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做好項目檔案管理;配合推進項目中期檢查、驗收、績效評價;受省科技廳委托主持項目驗收。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具體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包括在省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企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恪守科學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對相關科研活動進行審查和監管;
(二)嚴格執行科技計劃各項管理規定,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使用項目經費,真實報告經費決算;
(三)按照合同書組織實施項目,落實項目實施配套條件,認真履行合同各項條款,高質量完成主要目標和任務;
(四)按要求及時報告項目實施情況,編報科技報告,按期配合開展項目中期檢查、驗收、績效評價;
(五)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需調整的事項,做好項目檔案管理;
(六)接受省科技廳等相關部門的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監督、評估和驗收等工作。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實施的直接責任人,主要職責是:
(一)恪守科學道德準則,發揚科學家精神,強化契約精神,堅守科研誠信底線,認真組織項目申請和實施,嚴格履行合同書約定,按時完成項目目標任務和開展驗收;
(二)按規定合理使用項目經費,真實報告項目經費決算,驗收時編制提交項目經費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專項經費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須提供);
(三)及時向省科技廳和推薦部門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問題,適時提出項目調整、終止申請,主動配合執行調整、終止、撤銷等事項的執行;
(四)完整、真實地填報項目管理所需相關材料,按要求提交項目執行情況(含年度報告)、績效評價、科技報告、成果登記等相關材料;
(五)自覺接受科技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專業機構是受省科技廳委托開展項目有關管理服務的機構,省科技廳負責培育并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工作。3年培育期內,專業機構在省科技廳指導下開展項目受理、評審和過程管理,培育期滿后獨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省科技廳的授權或委托要求,按時、保質完成項目的申報受理、評審論證、過程管理、評價評估、項目驗收(結題)等有關管理工作;
(二)及時、客觀地向省科技廳報告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反映在項目管理服務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三)做好項目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
(四)嚴格遵守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紀律,保守相關項目的技術秘密,主動接受省科技廳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
第十一條 評審咨詢專家接受項目組織管理主體及專業機構委托,對項目進行評審和論證,主要職責是:
(一)在項目的指南編制、評審評估和驗收等過程中,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咨詢意見;
(二)遵守利益回避原則;
(三)嚴格保守項目單位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
(四)認真遵守評審咨詢專家管理有關規定,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十二條 省科技計劃項目按照電子政務建設的有關精神要求,納入到“江西省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業務系統)統一管理,并推行電子印章使用和“無紙化”管理,實現項目全過程管理網絡化、信息化和規范化。
第三章 指南發布與申報受理
第十三條 指南發布與申報受理包括編制指南、發布通知、申報推薦、項目受理和形式審查等5個環節。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應根據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科技發展規劃,圍繞年度重點工作和產業技術需求,廣泛征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管理部門、行業專家等有關方面意見,分類編制項目指南,明確各類計劃重點支持領域。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負責發布項目指南,對研發類計劃應設定明確的研究內容和方向領域及可考核、可量化的任務目標和技術經濟指標,但不得限定具體技術路線和研究方案。項目指南從發布申報通知之日起到項目受理截止時,原則上不少于50天。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項目申報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符合項目指南要求的申報單位,按通知要求如實準備相關資料,并通過業務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項目相關信息及材料。涉密項目需脫密后申報。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項目推薦單位按照歸口推薦原則和項目申報的要求,結合本部門、地方的實際情況,組織推薦有關單位申報省科技計劃項目,并對項目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情況進行審核,按時提交項目申報材料。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受理項目申報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項目受理和開展形式審查,并向申報單位提供項目受理和形式審查結果在線查詢。
第十八條 省科技計劃項目通過業務系統,采取系統自動檢索與人工審查相結合的方法,對主要研究內容相似度50%以上的項目進行重點核查,避免一題多報或重復資助。
第四章 評審立項
第十九條 評審立項包括專家評審或論證(以下統稱評審)、審批決定、項目公示、下達文件、簽訂任務書等5個環節。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委托專業機構獨立開展項目評審。評審主要采取網絡評審、會議評審等方式,重大(重點)項目一般實行兩輪評審(網評和會評),同一輪次實行同一種評審方法。評審中,應綜合考慮負責人和團隊實際能力以及項目要求,不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榮譽性頭銜、承擔項目、獲獎等情況作為限制性條件。以會議評審方式進行的,實行評審會場封閉式管理和全過程錄音錄像;以網絡評審方式進行的,依托業務系統實行全程留痕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省科技評審專家庫管理制度。規范評審專家的選取,根據項目類型特點,科學合理地確定評審專家遴選條件和專家選取原則,原則上應主要選取活躍在科研一線、真懂此行此項的專家參與評審,充分考慮其專業水平和知識結構。專家選取一般通過“三自動一回避”(自動遴選、自動通知、自動確認,評審期間專家個人信息對所有工作人員進行回避)系統進行,由系統根據設定條件,從省科技專家庫中自動完成隨機抽取、通知邀請和專家確認。充分尊重評審專家的意見和評審結果,評審專家對項目評審結果的公正性、科學性負責。建立完善評審專家的誠信管理、動態調整和責任追究等制度,嚴格管理和規范專家的評審行為。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業務處室依據本辦法規定,根據專家評審結果、項目誠信審核和年度工作重點等情況,提出擬立項項目建議。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擬立項項目須經相關程序進行報批和審定。
第二十三條 對擬立項的重大(重點)項目,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官方網站等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自然日。
第二十四條 經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或公示期間雖有異議,但經處理后無異議的項目予以立項,列入年度科技計劃并會同省財政部門下達立項和經費文件。
第二十五條 立項文件下達后,省科技廳與項目承擔單位及其推薦單位簽訂合同書。合同書由業務系統根據項目申報書相關內容直接生成,由項目承擔單位通過系統完善項目起止時間等相關信息及材料,逐級審核并加蓋電子印章后即為生效。省科技廳審核通過后,合同各當事方可通過業務系統下載并打印電子合同書。
(一)合同書應明確項目的研究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經費安排以及實施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等事項,研究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應細化、量化、可考核。簽訂合同時,合同書所列各項內容原則上應與項目申報書相一致,不得變更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不得降低申報指標。
(二)項目承擔單位應準確填寫項目執行的起止時間。其中項目執行的起點時間必須在項目申報或立項當年內,一般不得早于項目申報時間(以當年項目申報通知規定的截止申報之日或者申報書提交業務系統之日為準),不得遲于項目立項文件下達之日。
(三)省科技廳在項目立項文件下達后,通過系統發出合同簽訂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及其推薦單位應在30日內,通過業務系統填寫并提交合同書;省科技廳應在合同書提交后30日內完成審核流程。項目推薦(主管)單位通過業務系統逐級審核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合同書,對填寫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書,應退回項目承擔單位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項目承擔單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合同書及任何相關材料的,視為主動放棄該項目,省科技廳可按有關規定執行項目撤銷程序。
第二十六條 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廳可以撤銷立項:
(一)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報階段偽造或者編造申報材料,騙取立項的;
(二)項目承擔單位未按期填報并提交合同書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廳根據有關情況對撤銷的項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撤銷立項通知書,商省財政部門按原渠道追繳項目全部經費。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建立以項目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的過程管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認真執行合同書的各項條款約定,切實履行項目組織實施和自我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項目過程管理各項制度,按進度實施并完成目標任務。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期間,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任務指標且符合原申報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項目負責人可以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項目參與人員,但需在合同到期截止日三個月前提交變更申請,將相關證明材料加蓋單位公章后,通過業務系統上傳、報項目推薦(主管)部門審核后備案。
第三十條 涉及變更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等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經推薦(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廳審批。其中,涉及到經費調整的,報項目推薦(主管)部門審核后備案;涉及經費清退的,由省科技廳審核后,商省財政廳核準收回。
第三十一條 科技計劃實行年度報告和科技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要求編制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并通過業務系統填報年度報告,項目推薦(主管)單位匯總后于每年12月報送業務主管處室,執行期在當年度不滿3個月的項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報送;項目實施完成后,按照科技報告管理的相關規定,項目承擔單位應撰寫和提交科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項目遇有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實施或正常執行時,可終止結題,不再組織驗收。對終止結題的項目,省科技廳應及時調查核實,組織專家論證,研究提出項目終止結題及經費建議,經廳務會審議通過后,在業務系統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科技廳商省財政廳落實財政資金追繳工作,并對有關單位及人員進行科研誠信調查。
第六章 驗收管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周期結束后,省科技廳采取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等方法,評價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項目驗收工作。
第三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周期結束后,圍繞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和項目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等撰寫工作報告和技術研究報告,省財政資助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還需委托具有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驗收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周期結束后,3個月內通過業務系統提交驗收材料;6個月內完成項目驗收,不得無故逾期。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請延期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合同到期截止日3個月前提出延期申請,經省科技廳業務處室批復后執行。原則上,項目延期只能申請1次,且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請的,按照正常進度組織驗收。提前完成任務且執行期過半的項目,可在合同書到期前提出驗收申請。
第三十六條 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開展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項目驗收工作嚴格以簽訂的合同書和批復的變更申請材料為依據。對是否完成約定的內容和目標、經費使用的合規性等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可采用同行評議、第三方評估和測試、用戶評價、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七條 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驗收通過和驗收不通過。
(一)按期保質完成項目合同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經費落實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規的項目,為驗收通過。
(二)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驗收不通過: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項目合同約定的主要目標任務;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及未按期提交申請材料進行驗收的;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考核指標、研究內容等;項目承擔單位或人員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并造成重大影響的;存在經費挪用、違規使用等重大問題或未通過專項經費審計的。
第三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推動項目成果的應用和轉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記、科技報告、科學技術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有關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省科技廳建立全過程的監督評價機制,加大隨機抽查力度,強化違規失信案件調查處理,對項目管理工作中相關主體的行為規范、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監督,并對省科技計劃的總體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估。
第四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需嚴格遵守科研活動行為規范。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省科技廳嚴格按照《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等相關制度規定調查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省科技計劃各專項項目的管理,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各專項的特點,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及省科技廳設立的其他計劃項目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贛科發計字〔2017〕128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