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科發成字〔2020〕39號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科技局,贛江新區創發局,省屬高校、科研院所:
為進一步加強技術轉移服務體系建設,大力培育和發展江西省網上常設技術市場,我廳制定了《江西省網上常設技術市場技術交易專項補助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科技廳
2020年3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網上常設技術市場技術交易專項補助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19〕4號)工作部署,加強技術轉移服務體系建設,大力培育和發展江西省網上常設技術市場,激發創新主體從事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促進企業創新能力提升和產業轉型升級,加快推進創新型省份建設,根據《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特制定本專項補助辦法。
第一條 鼓勵科技成果轉讓方、受讓方、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等各類主體,以實名制的方式,參與“江西省網上常設技術市場”的科技成果在線對接和技術交易等活動。從2020年起,對線上完成的技術交易試行專項補助。
第二條 技術交易專項補助主要是對“江西省網上常設技術市場”線上技術交易的科技成果轉讓方、受讓方、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等進行政策性后補助。
第三條 科技成果轉讓方、受讓方是指在我省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和落地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業獨立法人單位,受讓方必須是省內注冊企事業單位;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是指促成省內外科技成果在我省轉移轉化和網上交易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
第四條 技術交易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技術交易按照《合同法》依法訂立合同,且交易內容屬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65號)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界定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范圍。
(二)技術交易須在江西省網上常設技術市場”線上技術交易平臺進行簽約,并在平臺上完成資金交易,實際技術交易額低于50萬元的,暫不予補助。
(三)在簽訂技術交易合同之后,轉讓方須在“江西省技術合同在線認定登記系統”中注冊登記合同信息,并將相關資料提交所在地技術合同登記部門進行認定登記、蓋章。
(四)技術交易買賣雙方不得是上下級公司之間百分之百控股的關聯交易。技術交易買賣雙方、中介方及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技術交易涉及購買專利成果的,須在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完成專利權轉移的著錄項目變更;技術交易涉及技術境外進出口的,須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五條 技術交易額是指技術合同中與技術轉移轉化直接相關、體現技術與知識價值的那部分金額,按照《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認定規則》據實核定的技術性收入。其計算方法為,從技術合同成交總額中扣除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 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用后的剩余金額。
第六條 對利用“江西省網上常設技術市場”線上技術交易平臺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術服務的技術受讓方,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線上實際技術交易額的2.5%進行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15萬元;每家單位每年度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 對利用“江西省網上常設技術市場”線上技術交易平臺向本省企事業單位出讓科技成果和技術服務的技術轉讓方,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線上實際技術交易額的1.5%進行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每家單位每一年度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八條 對幫助企事業單位利用“江西省網上常設技術市場”線上技術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提供服務,促成省內外科技成果在本省轉移轉化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按促成的年度實際技術交易額的1%進行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每家機構每一年度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九條 申請單位須提供的材料:
(一)技術交易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提供:
1.技術交易補助申請表1份;
2.技術交易合同、支付到賬憑證、交易發票復印件各1份;
3.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及登記信息表復印件1份,并提交原件驗證;
4.相關技術運用的產品銷售合同、臺賬及票據復印件1份,以及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二)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應提供:
1.技術交易補助申請表1份;
2.技術交易中介服務合同及收費發票復印件1份,以及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條 省科技廳長年受理網上技術交易專項補助申請,定期審定,審定結果在省科技廳門戶網站公示。
第十一條 省技術交易專項補助資金主要用于交易項目相關的后續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使用應符合國家、省相關資金管理要求,不得用于支付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條 申請獎補的單位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技術交易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在我省的轉化、應用和推廣,禁止冒充專利技術,竊取、泄露國家或者他人技術秘密,提供虛假技術信息,采用欺詐、脅迫、賄賂等手段訂立技術合同,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技術轉移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在技術交易和獎補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關聯交易、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取消其申請政策扶持資格,追回已撥付的扶持資金,并將該單位錄入誠信黑名單,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1年。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