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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發政〔2015〕471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財務局,各有關單位:
科 技 部 財 政 部
附件
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監督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以下簡稱科技計劃)監督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實施的各個環節都應當明確責任主體。按照誰主責誰接受監督、權責對等的原則,各責任主體都要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章 內部管理和自律
第十三條 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各責任主體應積極履行職責,將監督工作融于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工作中,通過制度規范建設、履行法人責任、強化內部控制和自律等,實現科學決策,規范管理。
第四章 公開公示
第二十二條 按照“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各責任主體和監督主體都要建立公開公示制度,明確公開公示事項、渠道、時限等管理內容和要求。
第五章 外部監督
第二十七條 在各責任主體內部管理基礎上,各監督主體根據職責和實際需要,開展外部監督。
第六章 結果運用和信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監督主體針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按照相關制度規定下達監督結果和整改建議。相關責任主體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送有關監督主體。
第七章 條件保障
第四十三條 科技部、財政部應積極培育專業化的監督支撐機構和專家隊伍,嚴明工作規范和紀律,加強統一管理和培訓交流。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各責任主體在相關管理制度規范中,應當依據本規定明確監督內容和要求;各監督主體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監督工作實施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