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激發科技人員創新活力和創造潛能,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根據《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國發〔2016〕1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我省出臺了《江西省鼓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若干規定》(贛府發〔2016〕20號)(以下簡稱《規定》)?,F就《規定》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文件出臺背景
(一)省領導高位推進提供了堅強組織保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贛八條”實施。2015年11月19日,我廳報送的“贛八條”實施情況的報告受到了省領導的充分肯定,要求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持續跟蹤問效。2016年3月9日和14日我廳召開座談會,形成了《影響我省科研院所和高等學??萍既藛T創新創業主要問題及建議》。正是省領導高瞻遠矚地高位推進,我廳及時總結“贛八條”實施經驗,加快了《規定》的出臺。
(二)深化“三權”改革,加速提供科技創新有效供給。創新驅動發展關鍵靠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而科技成果特別是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難一直是制約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的瓶頸問題。而美國《拜杜法案》規定,允許承擔單位擁有政府資助科研項目的科技成果及知識產權;大學有權通過專利制度,獲得政府資助項目的科技成果的轉讓收入,并與發明人分享。該法案打通了財政經費支持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最后一公里”。為此,我國借鑒美國《拜杜法案》,進行了職務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及收益分配“三權”改革。2014年9月,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會同科技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了《關于開展深化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的通知》。同年11月,率先在中關村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遴選20家中央級事業單位啟動“三權”改革試點。通過不斷總結經驗,國家及時對《科技成果轉化法》進行了修訂,并出臺了《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吸收了“三權”改革內容,將財政資金資助項目知識產權權屬下放。
(三)順應創新驅動發展的時代要求。經過多年的持續快速發展,我國經濟總量躍居世界第二,人均GDP8000美元。但同時,產業層次低、發展不平衡和資源環境剛性約束增強等矛盾愈加凸顯,處于“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關口。當前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面臨發展速度變化、結構優化和動力轉換,其中動力轉換最為關鍵,決定著速度變化和結構優化的進程和質量。依靠科技創新實現動力轉換,打造發展新引擎,關系到能否成功轉變發展方式,順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因此,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五大發展理念,并把創新發展擺在首位,強調要加快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江西省委、省政府以發展升級、小康提速、綠色崛起、實干興贛十六字方針為指引,把科技創新作為“十三五”發展的戰略支撐,持續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這些都迫切需要破除束縛創新主體的制度藩籬,為釋放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活力提供制度保障。
(四)省屬獨立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創新創業試點改革提供了良好基礎。2015年4月1日,我省出臺了《關于鼓勵省屬獨立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創新創業試點辦法》(贛府廳發〔2015〕12號)(以下簡稱“贛八條”),在54家省屬獨立科研院所和4所高等學校進行改革試點?!摆M八條”實施近一年,取得良好成效。截止2015年底,參與試點的省屬科研院所共轉化科技成果81項,取得轉化收入3773.53萬元,離崗創業29人(其中處級及以上領導離崗創業1人),在崗創業79人,科技人員創辦領辦企業34個。此外,“贛八條”的有益經驗也被國家政策吸收,比如《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第七條就借鑒了“贛八條”有關內容。
二、文件起草過程
2016年2 -3月,文件起草組多次到訪或電話咨詢科技部有關領導、專家,請教相關問題,并組織人員到江蘇、上海、湖北、安徽等省市的科研院所和高校進行調研。同時,也收集了國家和廣東、河北等省已經出臺的有關文件進行梳理、學習和借鑒。文件起草組深入開展專題調研,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多次召開會議進行討論修改,形成了《江西省鼓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規定(討論稿)》。
3月18日,謝茹副省長主持召開座談會,確定了文件的指導思想、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主要內容和基本框架。在此基礎上,對討論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代擬稿。3月28日分送省直單位征求意見。同時,省科技廳通過黨組會、廳務會進行多次研究。4月14日《規定》提交第57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獲一致通過。4月20日,省人民政府正式印發。
三、文件內容解讀
《規定》共有10條,逐條遞進,逐條深入,條條是干貨。在結構上分為兩大部分:第1-7條為第一部分,主要內容為科技成果使用、處置、收益分配“三權”管理,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方式,轉移轉化收益分配、激勵以及政策保障制度等。該部分在“贛八條”的基礎上,主要吸收了《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相關政策和措施,也采納了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建議。第8-10條為第二部分,主要內容為科研人員,尤其是“雙肩挑”人員的離崗、在崗創新創業有關內容情況。下面依次分條介紹:
第1條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自主轉移轉化科技成果。
一是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三權不審批、備案。利用財政投入產生的科技成果本質上是國有資產,對其進行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三權”處理實質上是國有資金的處置,原來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收益屬于國家統收統支的范疇,即科研院所、高校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需要審批或備案,產生的收益要上繳國庫?!兑幎ā穼Υ诉M行了突破,明確規定將“三權”處置下放給科研院所、高校。
二是適當拓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的獎勵范圍。根據國發〔2016〕16號文件精神明確拓寬到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萍汲晒D移轉化是從小試、中試到產業化、商業化的全過程,離不開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全方位支持,因此必須將這些科技創新和轉化活動納入獎勵范圍。
三是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報告。院所和高校每年要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年度報告,經審核通過后報送至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統。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1)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的總體成效和面臨的問題;(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數量及有關情況;(3)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和作價投資情況;(4)推進產學研合作情況,包括自建、共建研究開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情況,簽訂技術開發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情況,人才培養和人員流動情況等;(5)科技成果轉化績效和獎懲情況,包括科技成果轉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況,對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等。此次修訂在報送時間和程序上也做了更詳細的規定。這一方面有利于各單位轉移轉化收益分配有據可查,促進收益分配政策更好更快落實;另一方面方便政府部門監測全省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目前,信息管理系統正在籌備階段。
第2條建立完善符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規律的市場定價機制。
一是在“贛八條”的基礎上,進一步探索科技成果市場定價的各種方式,并采用列舉法列出,如:協議定價、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
二是增加了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單位領導依法依規決策免責條款??萍汲晒氖袌龆▋r,受多重因素影響,形成較為復雜。由于受供需雙方信息不對稱、專業化評估機構欠缺、定價機制不健全等因素制約,導致科技成果在不同時段市場定價波動很大,若定價過低或后續價值發生變化,單位領導若要無條件承擔決策責任,就會不敢大膽處置科技成果,客觀上阻礙了成果的轉移轉化?!兑幎ā吩诖俗隽送黄?,只要單位領導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勤勉履職,在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這樣就解除了單位領導正常定價決策的后顧之憂。
第3條提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制度化水平。
一是加強科研院所和高等院??萍汲晒D移轉化制度建設,在轉移轉化管理、重大事項決策以及成果轉化隊伍和轉移轉化機構建設等方面都有明確要求。這為各單位培養一支專業化的成果轉化力量提供了保障。各單位要根據《規定》精神,結合各自實際,在單位內部建章立制,制定相應操作細則。
二是強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導向??蒲性核透叩仍盒R恢贝嬖谥乜蒲?、輕轉化現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人員待遇不高?!兑幎ā芬竺鞔_科技成果轉化責任主體,建立符合成果轉化特點的崗位管理、考核評價和獎勵制度,為最終實現科研崗位和成果轉化崗位并重開辟了道路。
第4條健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分配和激勵制度。
一是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留歸單位所有,可按規定自主處理,不上繳國庫。但這個收益是財政收益,要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否則屬于私設“小金庫”,是違紀違法行為。
二是明確了對重要貢獻人員獎勵后的成果轉化收入的具體用途,不僅可用于科技技術研發、知識產權管理、成果轉化等,還可以用于保障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使成果轉化收入盡可能的用于激勵成果轉移轉化。
三是對科研院所、高等院??萍汲晒D移轉化凈收入用于人員獎勵的支出部分,明確規定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額。采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資金切塊獎勵的手段,來調動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積極性。
四是細化了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科技人員的獎勵比例,明確規定不得低于獎勵總額的50%,突出了主要貢獻人的個人價值,使科技人員貢獻大小與獲得獎勵相匹配。
第5條對于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獎勵,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執行。主要借鑒了國發〔2016〕16號文件第八條,“雙肩挑”科技人員如何獲得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獎勵,主要有兩層意思:
一是單位正職領導(即黨政“一把手”)是一個單位正常運行的第一責任人,任務重大。為避免股權長期捆綁關系引起的權力尋租,單位正職領導(即黨政“一把手”)只能以現金形式獲得轉移轉化獎勵,不得獲取股權激勵。
二是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可以獲得現金、股權等多種形式的獎勵。大部分院所和高校的團隊負責人和業務骨干都擔任了行政職務,明確這部分“雙肩挑”人員的獎勵方式,能夠充分調動其轉化科技成果和創新創業的積極性。
第6條創新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評價機制。為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納入科研院所和高校評價體系和科技人員職稱評價指標,本條從兩個方面優化了有關評價機制:
一是將科研院所和高??萍汲晒D移轉化情況列為其考評依據之一,對成果轉移轉化成效突出的,有關部門予以優先支持,調動各創新主體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
二是在職稱評審中,將技術應用、成果轉移轉化、有效專利等一并作為評審的重要條件,對業績突出的可破格評審職稱。這從根本上解除了從事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科技人員職稱評定后顧之憂。
第7條加大財稅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力度。主要從財政支持金額稅收優惠兩方面給予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支持。
一是省財政整合資源,綜合運用省級創業擔保貸款基金、小微企業創業園創業風險補償引導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工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支持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二是對科技成果轉化中轉移轉化獎勵收益的“技術干股”如何納稅進行了明確。主要借鑒了《關于推廣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62號)有關規定,對獲得“技術干股”的科技人員可實行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同時規定了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征收。
第8條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萍既藛T離崗創新創業。
一是完善了科技人員離崗創新創業的審批方式,由原來的主管部門批準改為各單位按人事管理權限批準。如省科學院的主管機構為省政府,若科技人員離崗創業需省政府批準,程序很復雜繁瑣,修訂后只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批準,一些單位自己就可以批準,操作性更強,實施效率更高。
二是保證科研項目善始善終。規定科技人員離崗前承擔的國家和省科技計劃(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使單位科研秩序不會因為科技人員創新創業而破壞。
三是保障了離崗創新創業的科技人員相關權益。離崗3年內,原單位保留其人事關系,可享有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檔案工資調整、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由原來“贛八條”的“離崗期間,原單位停止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其領辦創辦企業應按規定為其參加社會保險,由企業及其本人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修訂為現在的“原單位代為繳納社會保險費,3年內社會保險費用中單位繳納部分可由單位與個人協商解決”,這解決了科技人員離崗創新創業社保承續問題。
第9條允許科研院所、高等院??萍既藛T在崗創新創業。進一步強調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后,可依法利用本人及所在研發團隊的科技成果開展在崗創新創業。在崗創辦企業的科技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將科技成果證書、企業營業執照、企業法人證書、股權證明等向所在單位報備。
第10條規范擔任領導職務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活動。該條規范的對象是擔任單位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雙肩挑”人員,由于受《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八十九條所限,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兼職或兼薪,但本條為了鼓勵“雙肩挑”人員創新創業,規定其可以離崗或在崗創新創業,但應按照國家規定辭去領導職務,不再保留職級待遇。
離崗3年內或在崗創新創業,要求重新擔任領導職務的,應先辭去在企業兼職(任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本人股權,并進行經營活動合法性審查后,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重新確定職務職級。這為“雙肩挑”科技人員合法合規創新創業提供了新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