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6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江西省生態學會(英文譯名: Ecological Society of Jiangxi,縮寫: ESJX)。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由江西省生態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相關企事業單位、學術組織自愿結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團結全省廣大生態學科技工作者,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倡導創新、求實、協作、奉獻的精神,為繁榮江西省生態學科技事業,普及和推廣生態學知識和成果,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增強全民生態意識,服務江西省社會經濟和生態文明建設,為推動全面綠色轉型,打造生態文明建設高地和美麗中國“江西樣板”做出積極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本團體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西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江西省科協科技社團黨委。本會接受登記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七條 本團體的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市高新區昌東大道7777號)。
第二章 黨建工作
第八條 本團體的黨組織是黨在社會團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設基層服務型黨組織的要求,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能力,提升服務水平。
第九條 本團體實行黨員管理層人員和黨組織班子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制度。原則上本團體黨組織書記由團體負責人中正式黨員擔任;團體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推薦業務能力強、群眾基礎好的正式黨員理事或監事擔任黨組織書記。本團體內部沒有合適人選的,由上級黨組織選派,并全力支持選派黨組織書記開展工作。黨組織書記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選舉產生。
第十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和監督制度。本團體開展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黨組織書記需參與討論研究。理事會在作出決定前,須征得黨組織同意。建立健全黨組織與理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制度,強化黨組織對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定期組織黨員、監事等聽取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本團體支持配合黨組織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充分發揮黨組織在社會團體的誠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設中的主導作用。
第十二條 本團體黨組織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相關黨內法規按期進行換屆。
第十三條 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須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十五條 本團體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系職工群眾等工作。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促進學科交叉與發展;
(二)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推廣先進技術;
(三)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刊、電子出版物及相關的音像制品,建立線上學術交流平臺;
(四)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五)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六)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江西省生態領域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科學決策工作;
(七)對江西省生態文明建設、自然資源保護等領域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科技咨詢,提出政策建議;
(八)接受委托承擔我省生態領域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鑒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組織、舉辦科技展覽、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提供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九)認定會員資格,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十)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其他事業和活動。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積極支持團體工作。
第十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報常務理事會批準;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二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單位會員可要求學會優先給予技術咨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學術活動等。
第二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未能履行義務的會員,可向常務理事會申請保留會籍。
第二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人數一般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1/3,且為單數。屆內理事會成員人數不足三分之一需補選的,須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按程序進行補選。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
事、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聘請學會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
理事等;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線上形式召開,決議效力等同線下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且為單數。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線上形式召開,決議效力等同線下會議。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方可任職。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 2 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及黨建領導機關反映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省”“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團體法定賬戶統一管理。分支機構年度財務收支報告需經本團體理事會審核并公示。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專職工作人員選聘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八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關單位與支撐單位資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團體年度財務報告須經審計后向會員公開,財務報告摘要需在官網公示,完整報告向會員公開。
第六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及江西省關于社會團體人事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本社團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5年 4 月 26 日第6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