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
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江西省創新驅動發展綱要》(贛發〔2017〕21號)、《關于發展科技金融支持創新創業的若干措施》(贛府廳字〔2022〕118號)等有關政策,為保障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省科貸補償金)的規范管理和高效運作,有效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放大作用,促進銀行增加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貸補償金來源于省級財政科技資金,年度安排資金規??刂圃?/span>5000萬元以內。省科貸補償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導、省市(縣、區)聯動、市場運作、風險分擔”的原則,用于對合作銀行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的“科貸通”貸款所產生的本息損失,按規定比例給予補償。按本辦法規定程序核定的省科貸補償金作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按程序下達。
本辦法所稱的“科貸通”貸款,是指合作銀行發放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貸款。
本辦法所稱的合作銀行,是指自愿接受本辦法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二章 職 責
第三條 省科技廳為省科貸補償金主管部門,省金融監管局為協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江西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西監管局為監管部門。
第四條 省科技廳主要職責如下:
(一)牽頭制訂相關制度性文件;
(二)對“科貸通”企業入庫及貸款備案按本辦法開展符合性審核;
(三)審定省科貸補償金的補償支出;
(四)提出省科貸補償金年度支出計劃;
(五)負責省科貸補償金的監管;
(六)組織開展省科貸補償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七)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按程序審核撥付經省科技廳審定的省科貸補償金,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
第六條 省金融監管局負責引導合作銀行規范使用科貸補償金。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江西省分行負責運用再貸款等貨幣政策工具,為符合條件的“科貸通”貸款提供優惠資金支持,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投放力度。
第八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西監管局負責指導合作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開展“科貸通”業務,鼓勵和引導銀行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實行盡職免責和績效考核制度。
第九條 省科技廳委托江西省高新技術產業促進中心(以下簡稱省高新中心)作為省科貸補償金的管理機構,承擔省科貸補償金的日常管理和業務運作等事務。委托管理費根據具體情況核定編入省高新中心年度部門預算,用于開展“科貸通”業務管理等相關支出。
第十條 市(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訂本級“科貸通”業務實施規定,并報省高新中心備案;
(二)確定本級科貸補償金額度,并由財政部門出具書面材料,以該額度的20倍作為向省高新中心進行“科貸通”貸款備案的限額;
(三)確定并動態調整合作銀行,推動本地區“科貸通”業務發展;
(四)對“科貸通”企業入庫和貸款備案按有關條件進行審核;
(五)審核并完成本級科貸補償金的補償支出;
(六)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主要職責如下:
(一)按本辦法開展“科貸通”業務,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做好“科貸通”業務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后管理相關工作;
(二)按規定申請補償資金,積極、盡責開展已補償不良貸款的追償處置工作;
(三)按管理部門要求及時報送“科貸通”業務數據、報告等相關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四)配合管理部門做好審計、巡視、監督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 “科貸通”業務管理
第十二條 “科貸通”貸款一年一期,用于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支出,且貸款已履行完成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科貸通”企業入庫流程:
(一)符合條件的企業自主申報,按要求向相關市(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提交有關申報材料;
(二)市(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審核通過后,提出擬入庫企業名單報省高新中心審查;
(三)省高新中心受理審查后,確定“科貸通”入庫企業名單并通知相關市(縣、區)科技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及合作銀行。
第十四條 “科貸通”貸款備案流程:
(一)合作銀行對“科貸通”入庫企業放款后,應于60日內向相關市(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發起備案申請,逾期未申請不予備案;
(二)市(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在受理后30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提交到省高新中心;
(三)省高新中心全年受理備案申請,分批審核并向相關市(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及合作銀行反饋備案結果。
第十五條 合作銀行申請貸款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貸通”貸款備案申請表;
(二)貸款憑證及貸款合同(復印件);
(三)保證合同(復印件,如有);
(四)抵押合同及不動產抵押物評估報告(復印件,如有);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六條 合作銀行獨立審貸并作出決策,續貸企業需滿足本辦法相關條件并重新完成入庫。
第四章 風險補償對象和條件
第十七條 省科貸補償金的補償對象為省內發放“科貸通”貸款的合作銀行,資金按“誰發生損失,誰獲得補償”撥付。
第十八條 同時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科貸通”貸款發生逾期后可申報省科貸補償金補償:
(一)“科貸通”貸款企業是在我省境內注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企業規模符合國家中小企業規模類型劃分標準(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等部門聯合制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已入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庫;
2.其他不符合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
(1)屬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近三年入選的省獨角獸企業(含潛在獨角獸、種子獨角獸企業)、省瞪羚企業(含潛在瞪羚企業);
(3)主要股東(持股20%以上)為國家級或省級人才計劃入選者的企業;
(4)近三年承擔過省級(含)以上科技計劃項目[]且按計劃執行的企業;
(5)近三年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勵的企業;
(二)貸款利率不超過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加130個基點;
(三)貸款沒有不動產抵押,或提供不動產抵押物評估價值不超過貸款額的50%;
(四)貸款銀行未收取除貸款利息、罰息及按照貸款合同及相關協議約定以外的任何貸款費用;未設置貸款附加條件,變相增加企業貸款成本;未違反金融監管部門“七不準”和“四公開”,小微企業“兩禁兩限”相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五)“科貸通”貸款發放前,企業無科研違規失信行為記錄,無不良貸款記錄;
(六)貸款經審核已完成備案。
第五章 風險補償標準
第十九條 “科貸通”業務風險補償實行分層分類管理,劃分為“普通型”補償標準和“增強型”補償標準。
第二十條 “普通型”補償標準,是指單戶貸款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含),省市(縣、區)科貸補償金分擔合作銀行貸款損失50%的補償標準,適用于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條件的貸款業務。
第二十一條 “增強型”補償標準,是指單戶貸款金額在500萬元(不含)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含),省市(縣、區)科貸補償金分擔合作銀行貸款損失60%的補償標準,適用于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貸款:
(一)企業近三年入選為省獨角獸企業(含潛在獨角獸、種子獨角獸企業)、省瞪羚企業(含潛在瞪羚企業);
(二)企業近三年獲得國家或省科學技術獎勵;
(三)企業擁有至少3項有效發明專利。
第二十二條 省科貸補償金在省市(縣、區)承擔的風險補償標準范圍內分擔其中50%補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納入補償范圍內的貸款未償還利息最長不超過3個月,不包括罰息和復利。
第二十四條 申請補償時,合作銀行當年申請補償款對應的不良貸款累計額占該銀行全省已備案貸款總余額(其中:全省農商銀行統一合并計算)的比例在5%以內的部分,按前述標準對未清償貸款本息進行補償;超出部分待前述占比降至5%以內后重新核算補償。
第六章 風險補償申報與審核
第二十五條 當貸款發生欠息或逾期超過1個月仍未清償的,合作銀行應向貸款企業依法采取措施進行追索。合作銀行取得法院受理通知書或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等相關材料后,可提出風險補償申請。
第二十六條 風險補償流程:
(一)貸款項目符合第十八條條件的,合作銀行向市(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提交補償申請;
(二)市(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對補償申請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提交省高新中心;
(三)省高新中心組織審查,對合作銀行補償申請進行核實,并在年度預算安排控制數內向省科技廳提出補償建議;
(四)經省科技廳“三重一大”程序審議通過后,按程序下達省科貸補償金;
(五)對于已獲得資金補償的不良貸款,合作銀行與省高新中心應簽署追償協議,并按協議有關要求開展追索工作,在充分履行追索義務和完成資產清收處置后書面通知有關科技主管部門,并將所得清收處置資金(清收處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訴訟、仲裁、執行等法定收費后的全部資金,扣除費用須提供合理費用單證)按科貸補償金實際承擔的補償比例交回國庫;交回省級國庫的部分由省科技廳按有關程序審議通過后,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收回意見,省財政廳按規定程序收回統籌;
(六)省科貸補償金使用應單筆核算,??顚S?。省高新中心做好相關賬務登記臺賬。
第二十七條 合作銀行申請風險補償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貸補償金補償申請表;
(二)貸款發生不良的情況說明材料;
(三)法院受理通知書或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
(四)催收證明材料;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合作銀行按規定核銷科貸補償金項下不良貸款,應在核銷后5個工作日內向省科技廳提交相關法定核銷憑據;對已核銷的呆賬繼續保留追償權利,清收所得資金按第二十六條規定,扣除所列合理費用后,剩余部分按科貸補償金實際承擔的補償比例交回國庫。
第二十九條 合作期滿不再合作或提前終止合作業務等合作結束情形,合作銀行應配合省科技廳,對合作期間發生的業務進行核查,明確合作結束后科貸補償金還應承擔的責任及應收回的已補償科貸補償金預計額度等。合作結束后收回的資金,原合作銀行應按第二十六條規定通知省科技廳并交回國庫。
第七章 績效管理及結果應用
第三十條 省科技廳按照全面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省科貸補償金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加強績效目標管理,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按要求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運行監控。
省科技廳組織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省科貸補償金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省科貸補償金績效目標管理及評價,重點圍繞貸款金額、貸款企業數量、不良貸款率以及社會滿意度等指標進行管理及評價。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貸款發放后,合作銀行應對貸款進行后期跟蹤,多渠道了解、掌握企業的信用風險變化情況,獲知貸款企業出現違反貸款用途、挪用貸款或其他嚴重影響其還款可能等違約情況時,應采取制止、挽救措施。相關科技主管部門應對貸款企業加強監督服務。
第三十三條 合作銀行應建立“科貸通”貸款內部風險預警機制,當年度“科貸通”不良貸款率達到一定比例時,需采取自查自糾、暫停新增業務等方式控制貸款風險,并將有關整改情況報相關科技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合作銀行對同一貸款企業同一筆貸款損失不得重復申請獲得多項省級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對合作銀行通過造假、欺騙等手段獲取科貸補償金的,經相關科技主管部門核實后不予補償并列入嚴重失信行為名單;已獲補償的,由相關科技主管部門按實際支付補償金額收回補償資金并交回國庫;涉及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于依法認定的“科貸通”貸款失信企業,按有關規定列入科研嚴重違規失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視情況適時修訂。《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贛科發計字〔2020〕50號)同時廢止。